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炎涛等虚假广告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1998年上半年,简称宜昌润海公司通过《三峡晚报》、《宜昌日报》及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其兴建的四季花园商住楼,称四季花园小区有3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门卫、停车场、商店、洗衣坊、维修部、健身房、茶坊、舞厅等多功能的服务设施,是“城区中心***住宅典范,富贵荣耀”。1998年2月12日、5月28日、7月28日、1999年4月13日,宜昌达能公司、赵炎涛、赵吉香、周敏分别与宜昌润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宜昌润海公司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92号“四季花园”a座302号房屋,共计购房款304675.20元出售给赵炎涛,;将b座302号房屋,共计购房款218662.50元出售给赵吉香;将a座301号房屋以314092元出售给周敏。合同签订后,上述三人及宜昌达能公司分别支付了购房款,宜昌润海公司交付了房屋,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因入住后发现宜昌润海公司宣传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上述三人及宜昌达能公司曾多次要求宜昌润海公司予以解决。1999年4月28日,宜昌润海公司的分公司宜昌润沁物业发展公司提出了四季花园环境建设与周边污染问题的解决办法,其主要内容为:宜昌润沁物业发展公司将在住户入住一年内逐项兑现售房宣传册承诺的内容,整治解决a、b单元后侧的污水池与锅炉房污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1998年5月15日,宜昌达能公司与简燕彬签订《售购房协议书》将得胜街92号四季花园a座302号房屋转售给简燕彬。1999年5月15日,赵吉香为向银行贷款,将其所购的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92号四季花园b座302号房屋抵押给三峡建行城区支行时,经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评估,确认该房抵押价值为22万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法院认为:1.宜昌润海公司所售房屋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没有达到广告、宣传册所承诺的内容,其发布的广告、宣传册不实,确能误导他人购买房屋,故其与赵炎涛、周敏、赵吉香、宜昌达能公司约定的价款可作无效处理,宜昌润海公司应承担返还部分购房款的民事责任,但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2.关于返还数额,可按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单价作为依据,与合同约定的单价的价差分别确定宜昌润海公司应退还的价款。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湖北润海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在本案中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